公司承租个人房屋,房产税究竟该由谁缴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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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伙伴咨询:公司租用个人房屋经营,税务局要求公司承担房产税,这种做法是否合理?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这个问题。 看下税法政策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。 其中: 1.产权属国家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;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,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。 2.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。 3.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。 4.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。 5.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、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,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。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128号)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,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。 也就是说,通常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,特殊情况下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缴纳。 而个人有偿出租本地的房屋,并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,则应该按照“通常”规定由房屋所有者即个人缴纳。 那么个人没有交房产税,企业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呢? 企业虽然没有直接缴纳房产税的义务,但是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,企业应该取得发票,无论是个人去大厅代开或者通过线上代开,在代开发票的过程中税务局会征收房产税。换句话说,企业未取得发票导致个人未缴纳房产税,对于房产税的遗漏企业是有间接责任的,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,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。 实务中,有的税务局会直接让承租方单位代为缴纳,这种做法缺乏税法支撑。但企业往往选择配合,也会按照税务局的要求代为个人缴纳。 代为缴纳的税款规范来说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企业这样做,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,税款没少交,还影响所得税扣除。 对于企业承担个人部分税款或者其他支出的情况,我们应该有一种常用思维,将税款或者其他支出反算开到发票里面,如何进行反算,后续单独再写一篇文章详细分享着这类问题。 阅读原文:原文链接 该文章在 2025/7/18 10:58:31 编辑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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